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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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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经学院批准成立并归属学生工作处、面向院内广大师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服务宗旨是:真诚热情,全心全意服务于全校学生。
    第四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设以下服务项目:心理健康知识宣传、个体咨询、心理测量、心理健康普查、团体辅导、心理健康讲座、师生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与辅导等。
    第五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交友性原则;教育性原则;理解性原则;综合性原则;预防性原则;保密性原则等。
    第六条本中心心理教育工作人员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外结合。
    第七条凡被我中心聘用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应在本中心统一管理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八条在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生命及危害社会安全的情况,其工作人员有责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九条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面向全院师生的服务性机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来访者收取费用。
    第十条对各院(系)心理指导室定期检查,进行指导、监督,提高基层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所有专职教师、兼职指导教师必须严格守时,按时到岗,凡因事不能到岗者,应提前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统一进行协调。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002-9-20

 
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0431-84565042   信箱:hqwyxs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