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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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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系 学 工 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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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现在的位置是>>>学生处>>>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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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经学院批准成立并归属学生工作处、面向院内广大师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服务宗旨是:真诚热情,全心全意服务于全校学生。
第四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设以下服务项目:心理健康知识宣传、个体咨询、心理测量、心理健康普查、团体辅导、心理健康讲座、师生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与辅导等。
第五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交友性原则;教育性原则;理解性原则;综合性原则;预防性原则;保密性原则等。
第六条本中心心理教育工作人员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外结合。
第七条凡被我中心聘用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应在本中心统一管理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八条在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生命及危害社会安全的情况,其工作人员有责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九条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面向全院师生的服务性机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来访者收取费用。
第十条对各院(系)心理指导室定期检查,进行指导、监督,提高基层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所有专职教师、兼职指导教师必须严格守时,按时到岗,凡因事不能到岗者,应提前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统一进行协调。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002-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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