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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社团联合会是直属团委的学生组织,是活跃我校学生活动,连接校内与校外社团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我校纷繁精彩的学生社团的管理者。学生社团则是由有共同爱好及理想的在校学生,为了发展自己而提出成立的学生团体。为保证社团联合会及各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运转,为加强社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制定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性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校园科技学术文化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社团工作是我校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生社团要本着“为学校教育服务,为学生成才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其在第二课堂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讲座、报告、观摩比赛、参观考察等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活动,构建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为广大学生创造良好的成才环境,丰富和发展他们的兴趣、爱好、专长,从而努力提高全面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为校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各院(系)设立分社联或社团部,协助校团委全面负责社团工作。社团分校、院(系)两级。校级社团是指全院性的,直接隶属于校社联;院(系)级社团由院(系)分社联直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团组织、社团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在对社团进行管理、指导的同时,应给予支持、帮助,创造必要的政策、资金、场所、物品等便利条件。

第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社团联合会的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范围内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具有正式学籍的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条件:

1、我校10人以上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而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指导部门,指导部门应是我校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正式机构,例如学院党总支、团委、专业教研室等学校职能部门;

3、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固定专业教师负责社团日常业务指导;

4、该社团内部必须有较为完善的组织、领导和联络机构;

5、愿意服从并接受校社联的统一领导;

6、对学校的各大重要活动和团委下发的任务做到自愿参加,努力完成;
7、社团成员须由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在校生参加;
8、社团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9、重复性质的社团原则上不予批准;

10、自愿遵守以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社团管理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11、社团部在接到申请后的一周内给予书面的答复;
12、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校团委社团联合会。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程序

凡自愿发起申请成立学生社团者,首先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需向社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成立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社团性质、社团宗旨、资金来源、指导思想、社团人数、

指导老师。
2、学生社团章程

(1) 社团的章程草案,其中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类别、目的、成立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场所,社团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财务制度、经费使用原则,组织机构、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机构产生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

(2) 拟任社团负责人、拟任组织机构人员及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

(3) 社团业务指导部门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3、组织机构

4、学生社团(学会协会)管理制度

5、活动计划和工作方案书,一份本年内重大活动计划书

6、学生社团(学会协会)负责人的个人履历 

7、社团负责人及下设各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方法。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准成立的社团应填写注册表

注册表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基本情况;

2、社团组织构架;

3、社团骨干成员基本情况;

4、社团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其意见;

5、上一学年度社团的工作总结,新注册社团除外;

6、上一学年年度社团的财务结算报告即公共物品清单,清单需详细列表;新注册社团除外;

7、下一学年度社团基本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

8、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或是不合格社团主要负责人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未经学校团委允许私自成为校外团体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6、没有别于其它社团的特色品牌活动的;
7、批准成立期限已到,社团的人数未达到原定最低限额的;
8、没有明确的活动目标的;
9、没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的;
10、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

11、不符合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办学宗旨的。

第三章  社团的注册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个星期之内到团委进行学期注册工作、新学年的注册工作,以利于学校、社团联合会更好地掌握各学生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常委会将视情况对该学生社团提出警告直至注销该学生社团。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在每学期开学初填写《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期注册表》,在注册表中应写明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学期工作计划,并附全体社团成员名册。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字或更换挂靠单位必须重新登记注册。如果要更改学生社团名称(或挂靠单位),或更改活动范围的应视为原学生社团注销,新学生社团要依照《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重新申请成立。

第十九条  注册通过后,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招收会员,报予社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安排招新。因特殊情况在其他地方纳新的,需获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注册通过后,社团有权利也有义务举办相关活动,活动应符合本社团宗旨,具有本社团特色,且具有一定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核准。
第四章 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日常管理主要由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负责。

第  条      社团成立后,应在一定周之内把该社团负责人、社团成员名单、登记表和各种统计数据上交校社团联合会,以备存档。

第   条  经批准成立的社团,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制作印章、会员证、团旗,须报校团委同意并在社联备案。

第   条  每学期开始,社团负责人应在两周之内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

第  条   在社团活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须临时更改,应向校社团联合会说明原因。

第  条   社团经费开支(包括校团委资助和自筹)要公开结算,帐目清楚,不定期向会员公布,遇重要活动可向校团委申请资助。

第 条    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也为了能更好地做好各个社团的对外(相对于校内兄弟社团而言)宣传和交流,各社团在条件允许和校团委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自办刊物,同时在党委宣传部登记,各社团刊物所需费用应由各社团自筹解决

1、  各社团刊物内容应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校各阶段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大政方针,弘扬主旋律;要以介绍本社团活动、工作经验为主,以促进社团发展和提高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社团宗旨和章程协调一致。

2、  社团创办刊物应向主管团组织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主要内容、出版周期、发行对象、字数及发行份数等,获得支持后方可出版发行。

3、  社团刊物的内容应由主管团组织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审定,并接受学校党委宣传部的管理。

4、  学生社团不得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凡社团所办刊物在出版印刷前,必须先将稿件送交校社团联合会审查,经校团委同意后方可付印。

第   条  学校大力支持学生社团积极开展活动,对于优秀社团给予奖励,资助活动经费。对于在社团活动中表现优秀的社员给予表彰,并报各分院实施评优加分。

第五章 社团的注销和解散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申请注销的,其负责人应向社团管委会提交注销申请书和财产清单,移交学生社团财产,配合社团管委会进行清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团出现予以注销的情形:

每学期组织活动少于两次,团委召开例会无故、经常缺席,不遵守本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开展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社团,校团委视情节轻重有给予警告、责令其改制、中止其活动,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或撤销该社团的权利。该社团解散后,不得再以该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它特别原因,在征得大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向社团联合会提出解散申请,经社团联合会核定,校团委批准后,由社团联合会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组织活动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将责令解散,并将会同有关管理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校规校纪的社团,对于严重违反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进行取缔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由校社联在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申请注销登记:

1、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内部分立、合并的;
3、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4、学期总人数不超过十人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校社联后返还社团成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三十三条  已注销、解散或被停止活动的社团,任何人不得以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章 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应有明确的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即实行会长或团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的产生应严格按本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由社团发起人民主选举产生并将其具体情况上报社团联合会予以考核批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社联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的负责人是其社团内部组织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和代言人。

第三十六条  社联有权对各负责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等方面),负责人政治方面出现问题,或社团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撤消负责人资格由社团重新民主选举。

第三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需符合以下要求: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要求进步,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  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踏实肯干,有奉献精神,并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和合作精神;

3.  学习态度端正,不能有挂科现象,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4.  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七章  社团成员

社团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院纪院规。

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请加入我院的任何一个学生社团。

社团成员必须坚持“以学习为主,以参加社团活动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好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活动。

社团成员享有本社团成员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成员的相关义务。

社团成员如果退出所在社团,须向本社团提出申请,由学生社团除名。

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初向社团中心报送社团成员名单备案。

学生社团不得跨校发展成员,不得招收社会成员。

第八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陶冶学生情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宗旨,做到积极、健康、富有吸引力。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主要采取会长负责制,会长对所在的社团的一切活动负责。

第四十条  社团活动审批程序:

一、学生社团将活动申请表及活动预案提前一周交到社团联合会办公室(活动预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宗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活动具体流程、财务预算等)

二、社团联合会接到学生社团递交的活动申请后,依据以下内容讨论:

1、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活动规模,是否遵守学校各项法规法则;

2、活动的意义,对社团文化的影响,活动是否宣传有力,是否能产生良好的效应;

3、活动是否与社团的文化底蕴相符合;

4、参加者对活动的评价;

5、活动过程中是否注意安全,是否发生事故;

6、活动后一个星期内是否上交活动总结、经费来源(会费或拉赞所得)、是否充足及主要用途,要有清晰,明确的帐目;

7、是否能按时向社联秘书处上交财务报表;

8、社团在校内,校外的影响力;

9、是否被广大学生所了解,被了解程度;

10、学生对该社团的评价;

11、该社团与校外何组织,部门有联系,在社会上的知名度;

12、社团的总结质量是否到位。

三、经社团联合会讨论研究决定实行的活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社团,以便实施。如果不能审批该活动,则在两日内告知其学生社团活动取消,如能批准,则将带有“社团联合会同意”字样的活动申请上交校团委审批。

四、校团委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及意见返回社团联合会

五、社团联合会接到审批结果后,及时将结果告知上交申请的学生社团

六、整个审批过程在七日内完成

七、如需要借用学校场所,活动申请通过后两天之内到社联申请活动地点

八、如活动需要宣传要提前将宣传材料上交社联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宣传

九、活动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社团章程,不得做出有违校规校纪的事情

十、活动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两日内上交社联

备注:各社团组织活动必须遵循以上流程,任何活动都将由社联组织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计入星级社团评比中。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进行星级评定。

星级社团评比细则:

第一、   基础分70分(基础分是按《社团管理条例》要求给与或扣除)

社团基本情况(总分20分)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社团负责人应有高度热情和相应的组织能力,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三)社团管理班子健全,成员间职责明确、分工合作,能协同开展社团各项工作;

(四)社团财务制度健全,设有财务出纳、会计各一名,会长不得兼任财务出纳或会计,财务透明度高,每学期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是使用情况,并按要求接受社工委财务监督;

(五)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组织管理,能认真参加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次会议,认真执行有关会议的通知。

社团开展活动情况(总分50分)

(一)社团各项活动对繁荣校园文化、实施素质教育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社团凝聚力强、活动开展丰富多彩,本年度社团活动开展正常。

(三)社团活动能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活动开展前有审批手续,后有小结。

(四)注重活动宣传,能及时将各类社团活动通过学校社团网站、各种宣传渠道发布。

(五)每次活动要有详尽的活动计划,活动参加人数应达到该社团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大型活动奖励(总分20分)

(一)在校外大型活动中获奖的社团每次加10分;

(二)在校内大型活动中获奖的社团每次加6分;

(三)集体表现好的社团加3-5分;

(四)一学期内开展有意义的大型活动多于2次的每次加2-4分

第三、校领导以及社联的评定10分(以何为依据?)(每个学期末由团委领导以及社联每个部就本社团本学期工作给与严格的评定,总分取最后的平均分。)

(一)社团活动有品牌、有特色、有创新,在校内外有影响。

(二)学生社团在本年度内没有因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相关规定被通报批评,社团内无成员在本年度因社团活动违反规定而被处理的情形。

(三)社团成员在学校、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社团成员在全国、省、地(市)各类大赛中获得优秀成绩。

第四、能够创办报纸或刊物,特色鲜明、积极健康,加分(几分?)

星级社团要求:一星级社团,总分80-85分。基础分不得低于65分。二星级社团,总分85-90分。基础分不低于65分。三星级社团总分90-95分。基础分不低于65分。三星级社团本学期可以获得荣誉证书、经费100-200元。

第四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社团、社员和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团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1、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4、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5、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6、 违反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7、 财务制度混乱;

8、 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9、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10、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11、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制止、上报的;

12、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13、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或本学期基础分低于60分的;

14、其他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由学校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学校有关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撤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不准再以社团名义举行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社团联合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社团联合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报校团委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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