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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日常生活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从养成教育中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优良的品德和作风,使学生知识、能力、人格三位一体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维护学生宿舍的正常秩序,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化、秩序化、科学化,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在学生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第二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三条
学生宿舍是指由学校指定并提供给学生交费入住的生活居住区域。本规定适用于华桥外国语学院各学生宿舍入住的学生。
第二章 入住、退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外住宿。严禁异性同寝住宿。严禁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五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入住流程办理入住手续,交齐相关费用,签定入住协议后,方可入住指定的学生宿舍—房间—床位。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须事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留住。
第六条
学生因毕业、休学、退学、出国等原因需办理退宿手续,需结清相关费用,在规定的时间内搬离宿舍。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救逃生能力。积极协助管理人员防火、防盗,勇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严禁留宿校外人员。
第九条
未经管理人员批准,入住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设施。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住宿定额情况、公寓基建和维修等情况的需要,适时做好学生宿舍的调整与安排,入住学生要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遇有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发生时,学生应及时采取报警、灭火、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校保卫处并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实施以下行为,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
1.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2.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3.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热得快、电炉、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
4.私拉电线或私接电路;
5.其它可能给宿舍和学生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应出示有效证件,经传达室工作人员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异性来访客人应在传达室会客。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早上按时起床出操或上自习,晚上按时就寝,特殊情况迟归者,应向舍务老师说明理由,并在《晚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十六条
按《宿舍管理细则》要求,做到被形方整,脸盆、暖瓶、牙具等放在指定位置,桌面、椅子上不摆挂杂物,书架上的书刊、杂志等学习物品放置整齐。
第十七条
讲究公共和个人卫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不乱泼污水和乱扔废纸、果皮、烟头等杂物,不随地吐痰。严禁高空掷物、不向水池内倒杂物。
第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外墙壁,门窗、玻璃上涂写、刻画、张贴画、钉钉子等。
第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学生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禁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
第二十一条
妥善使用和保管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及其它各项公共设施、设备。不得私自调换寝室门锁或另加门锁。
第二十二条
节约用水、用电。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公寓传达室登记报修,不得擅自拆卸或修理。人走熄灯,杜绝常流水。
第二十三条
严禁私自跨寝室、跨楼栋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无病假等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留在宿舍。双休日(周五、六晚)留宿学生本人(包括市内学生)应报名单,由辅导员报学工办和公寓老师。家在外地学生,不在学校留宿必须向辅导员请假,登记去向、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学工办、公寓老师和辅导员要掌握学生去向。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打架、斗殴、赌博、吸烟、饮酒,从事迷信活动;严禁在宿舍内张贴标语、广告、大小字报等;不准向窗外乱丢(摔)物品。
第二十六条
自觉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不准在楼内打闹、起哄;不准在楼道内玩球,不准在休息时间内大声喧哗和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活动;禁止在宿舍内大声放音乐。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动用他人物品。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检查工作,不得蓄意阻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应作为院(系)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的违纪行为应按照《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惩处条例》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第三十条
对尚不足以构成校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口头批评教育、书面警示、通报批评教育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寝室内务标准参照《学生宿舍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组织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活动,对宿舍卫生和行为规范实行评比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